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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执字第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薛家林票据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家林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0153号罪犯薛家林,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7月26日作出(2007)一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家林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元。被告人薛家林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0日作出(2007)津高刑二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0月10日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2010)津高刑执字第16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29年5月17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45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27年10月17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薛家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薛家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两次,监狱级表扬奖励两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薛家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家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26年1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宗 蔷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