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滑法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方亮与郭艺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亮,郭艺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滑法执字第52号申请人方亮,男,1985年8月30日生。被执行人郭艺君,女,1988年9月20日生。申请人方亮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郭艺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为保证判决的有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艺君银行账号261116449715。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青审判员 杨建峰审判员 范 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志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