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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滑法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方亮与郭艺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亮,郭艺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滑法执字第52号申请人方亮,男,1985年8月30日生。被执行人郭艺君,女,1988年9月20日生。申请人方亮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郭艺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为保证判决的有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艺君银行账号261116449715。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青审判员  杨建峰审判员  范 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志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