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行非诉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铜川市国土资源局耀州分局与被申请人陕西绿能源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铜川市国土资源局耀州分局,陕西绿能低碳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行非诉审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国土资源局耀州分局。住所地耀州区步寿路。法定代表人雷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铜川市国土资源局耀州分局。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铜川市国土资源局耀州分局执法科科员。被申请人陕西绿能低碳能源有限公司。2015年1月8日,本院收到申请人递交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申请人于2014年8月13日所做的铜耀国土资执罚(2014)40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申请人所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被申请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耀州区关庄镇树林村集体土地上建加气站,地类为耕地和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正在进行主体施工。本院认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铜川市国土资源局耀州分局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红艳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人民陪审员 刘 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穆军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