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民初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吕玉华诉白图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玉华,白图雅,白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右民初字第1929号原告吕玉华,现住科右中旗。委托代理人李坤,内蒙古卫益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图雅,现住科右中旗。被告白锁,现住址同上。原告吕玉华与被告白图雅、白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锁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玉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坤、被告白图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锁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玉华诉称,2009年二被告急用钱经原告担保从他人借款,并从原告处赊购种子化肥合计28565.00元。现原告已替被告偿还所担保款及利息,并多次找二被告催要均未能解决,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尽快偿还所欠款28565.00元及利息(利息自欠款之日起按2分计算还清欠款为止)。被告白图雅辩称,我和白锁确实从原告处借款13000.00元,但是原告主张的其他欠款是均是白锁经手欠的我不知道,我和白锁于2009年11月17日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所以应由白锁负责偿还。被告白锁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吕玉华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两枚欠据原件(一枚是6000.00元,另一枚是7000.00元),证明二被告经原告担保从忠膨飞借的款。对此被告白图雅质证称,我和白锁确实从吕玉华借过13000.00元,是不是吕玉华的钱我不知道。2、两枚收到条原件,证明原告已替二被告向忠膨飞偿还13000.00元及利息,对此被告白图雅质证称,吕玉华是否偿还忠膨飞欠款不知道,我们从吕玉华手里拿的钱。3、一枚772.00元欠据原件、一枚160.00元欠据原件、一枚4428.00元欠据原件、一枚2600.00元欠据原件,证明二被告欠款的事实。对此被告白图雅质证称,此款均是白锁经手欠的,应由其负责偿还。被告白图雅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以下证据: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证明白图雅与白锁已离婚,外债应由白锁负责偿还。对此原告质证称,虽然被告白图雅与白锁离婚,但是被告白图雅与白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的款,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不能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白锁与白图雅系夫妻关系。2009年4月20日二被告经原告担保向忠膨飞借款两笔合计13000.00元,并出具两枚借据(一枚7000.00元,另一枚6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3分。2010年12月16日原告吕玉华向忠膨飞连本连本带息分别偿还担保款9510.00元、11095.00元,忠膨飞出具了两枚收到条。2008年4月27日被告白锁向原告吕玉华借款26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3分;2009年4月26日被告白锁向原告赊购2440.00元的化肥种子,并出具一枚欠据约定同年12月30日偿还,超期月利息按3分计算给付;2009年5月8日被告白锁向原告吕玉华赊购772.00元的绿豆种子及农药;2010年5月1日被告白锁向原告吕玉华赊购160.00元农药,约定月利息为2.5分。原告曾多次催要均未能解决,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尽快偿还所欠款及利息。另查明,被告白图雅、白锁于2009年11月23日在科右中旗民政局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吕玉华提交的二被告签字画押的13000.00元原始借条,可以证明二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实,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吕玉华提供的2009年4月26日的欠据是2440.00元,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二被告欠4428.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借据中约定月利率2.5分(或3分)略高,本院酌情予以保护。因被告白图雅与白锁于2009年11月23日离婚,2010年5月1日被告白锁向原告吕玉华赊购的160.00元农药款属于二被告离婚后白锁个人欠的款,应由被告白锁一人负责偿还;对于被告白图雅提出与被告白锁在离婚协议里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白锁偿还的主张,因其是二被告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向二被告主张权利,又因二被告的借款及赊购的物资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故对被告白图雅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白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白图雅、白锁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偿还原告吕玉华欠款18812.00元(其中13000.00元自2009年4月21日起月利率按2分计算,2600.00元自2008年4月28日起按2分计算,2440.00元自2010年1月1日起按2分计算还清欠款为止)。二、被告白图雅、白锁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白锁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吕玉华欠款160.00元及利息(自2010年5月2日起还清欠款为止月利率按2分计算给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二被告各负担6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锁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米法民附:本判决书所引用法律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