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四川卓越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卓越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民初字第21号原告四川卓越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新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强。被告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虹。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卓越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公司)诉被告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卓越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卓越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卓越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四川卓越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龚卫东审判员 黄 雷审判员 陈海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俞科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