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汤执字第2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王文东与王春生、傅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东,王春生,傅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汤执字第220-3号申请执行人王文东,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春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傅鹏飞,男,汉族,职业不详。本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汤执字第22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傅鹏飞个人财产豫EKX**牌小型汽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且向法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查封傅鹏飞个人财产豫EKX**小型汽车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傅鹏飞个人财产豫EKX**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建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