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霍州煤电集团晋北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霍州煤电集团晋北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0号原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扬中市中电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陆廷秀,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霍州煤电集团晋北煤业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静乐县滨河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霍州煤电集团晋北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案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逾期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司法救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美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