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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向玉林与邓宗明、陈述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玉林,邓宗明,陈述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0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向玉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宗明。原审被告陈述银。上诉人向玉林为与被上诉人邓宗明、原审被告陈述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车志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俊、刘强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玉林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玉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向玉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向玉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车志平审判员  刘 俊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昌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