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向玉林与邓宗明、陈述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玉林,邓宗明,陈述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0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向玉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宗明。原审被告陈述银。上诉人向玉林为与被上诉人邓宗明、原审被告陈述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车志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俊、刘强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玉林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玉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向玉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向玉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车志平审判员 刘 俊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昌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