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河民四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沈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与沈阳东亚商业广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托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沈阳东亚商业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托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河民四初字第1013号原告:沈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码证号:24340239-7法定代表人:姚富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郛,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赵玉春,该公司职员。被告:沈阳东亚商业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代码证号:24340856-1法定代表人:石友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冰,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抚顺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影会,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东亚商业广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托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理费人民币212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635元,由原告沈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丽代理审判员 仲芳雪人民陪审员 王 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卓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