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黄某与深圳市点典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深圳市点典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74号原告黄某,女,汉族。被告深圳市点典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顺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深圳市点典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编号0022830)。原告黄某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方增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慧婷第1页,共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