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翁路平与游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399号原告翁路平,女,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游金忠,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翁路平与被告游金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路平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游金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翁路平以借款期限未到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游金忠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路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翁路平负担。审判员 郑志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志强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