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城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徐炳芹与诸城市恒坤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炳芹,诸城市恒坤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城民初字第471号原告徐炳芹。被告诸城市恒坤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炳芹诉被告诸城市恒坤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海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志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