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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与王志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王志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468号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地址:阜阳开发区。负责人:刘国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彩芳,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志贤,男,汉族,1983年12月10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保险阜阳公司)诉被告王志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因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高鹏飞代理审判员  马治国人民陪审员  姚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方帅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