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康与被执行人周福利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134号申请人李某某法定代理人暨监护人吴某某,系李某某之母。被执行人周某某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眉民初字第0070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第一项内容中:由被告贺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暨监护人周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52584元,扣除已支付的12000元,实际支付405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8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为42384元。执行案件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履行清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眉民初字第0070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中对周某某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舰 舟审判员 同 列 红审判员 杜娟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卫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