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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刘贺松与马志军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贺松,马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刘贺松。被执行人马志军。刘贺松与马志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马志军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志军名下所有的冀xxx**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查封期间自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7月22日止。查封期间不得擅自转让、抵押或设定其他有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晓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小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