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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王乃成、任习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王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保字第0001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二环南路西段**号中国民生银行大厦。负责人王毅,该单位行长。委托代理人梁春霞,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任某某,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被告王某某、任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某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永松路付X号X号楼X号房屋进行查封,原告向本院提供其名下位于高新区紫薇城市花园X号楼X号房屋作为担保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诉讼保全,以自有房屋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名下位于高新区紫薇城市花园9号楼X号房屋予以查封(权证编号: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吴海鹏代理审判员  宁 莎��理审判员刘霁月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天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