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昌执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竹卫、马幸福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竹卫,马幸福,刘恒洋,马永海,刘万东,马丙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83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彪,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竹卫。被执行人马幸福。被执行人刘恒洋。被执行人马永海。被执行人刘万东。被执行人马丙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竹卫、马幸福、刘恒洋、马永海、刘万东、马丙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要求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1)昌商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元涛审判员  孙方贞审判员  方子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冬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