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巴商初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昆山菲斯克润滑油有限公司与昆山年年富精密电子零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菲斯克润滑油有限公司,昆山年年富精密电子零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巴商初字第0013号原告昆山菲斯克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三家村16号36幢,组织机构代码06186981-8。法定代表人唐培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剑飞。被告昆山年年富精密电子零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蓬朗大通路北、环娄路西,组织机构代码69787965-9。原告昆山菲斯克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年年富精密电子零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经付清本案货款,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菲斯克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