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刑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李爱林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爱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厦刑执字第31号罪犯李爱林,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务川县,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了(2011)安刑初字第7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爱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李爱林与同案犯共同退赔及追缴合计人民币2252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于2014年1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提出,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遵守劳动纪律,自觉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12月8日到2014年9月为期34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嘉奖折合系数20.4个,其中一级达标3个、二级达标9个、三级达标10个、四级达标10个、五级达标1个。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及个人应履行的退赔及追缴款已履行。并提交厦门监狱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月考核表、罪犯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三课”考试试卷及成绩报告单、本院罚没款收据等为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爱林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12月8日到2014年9月为期34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嘉奖折合系数20.4个。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缴交罚金人民币2000元及退赔款620元。上述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证据为证,经本院书面审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爱林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爱林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8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常红代理审判员 郑阿寒代理审判员 庄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雅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