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姚永利与成宽宇承包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永利,成宽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173号申请执行人姚永利,男,1951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成宽宇,男,1961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03)户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2003)户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规定,租赁设备及场地(设备详见清单),执行费300元。执行中,经双方核对后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3)户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海青二○一五年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