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荥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何钧与张宏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钧,张宏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244号申请人何钧,男,汉族,1965年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宏宾,男,汉族,1963年5月6日出生。本院在何钧申请执行张宏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荥民初字第9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宏宾银行存款二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邢向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