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18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又名李上培,无业。因赌博于2007年6月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罚款;因赌博于2008年1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少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李某甲无驾驶资格且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mg/100ml)驾驶灯光及制动系统技术状况差的晋j×××××号三轮摩托车,沿苍南县钱库镇望里社区南北岙村30号前道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日22时40分许,途经苍南县钱库镇南北岙村30号前路段时,车辆碰撞被害人李某丁,造成李某丁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李某甲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该事故全部责任。2014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本案民事部分己作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乙、李某丙、张某的证言,相关照片、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接警单、呼气酒精检测单、调解协议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血液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应按处罚较重的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制动性能差的机动车辆,且有其他违法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但其有自首情节,民事部分已作赔偿,又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某甲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之间量刑的建议,尚属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春雪人民陪审员 黄道奔人民陪审员 杨德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允伟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第三条“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