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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二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樊尚荣与张万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尚荣,张万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二初字第47号原告樊尚荣,男,汉族,住榆中县。被告张万隆,男,汉族,住榆中县。原告樊尚荣与被告张万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樊尚荣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尚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尚荣撤回对被告张万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樊尚荣负担。审判员  简黎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晓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