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二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樊尚荣与张万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尚荣,张万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二初字第47号原告樊尚荣,男,汉族,住榆中县。被告张万隆,男,汉族,住榆中县。原告樊尚荣与被告张万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樊尚荣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尚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尚荣撤回对被告张万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樊尚荣负担。审判员 简黎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晓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