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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美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海口美兰佳佳航空售票中心与周金花犯侵占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口美兰佳佳航空售票中心,周金花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美刑初字第611号自诉人:海口美兰佳佳航空售票中心。被告人:周金花。自诉人海口美兰佳佳航空售票中心以被告人周金花犯侵占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海口美兰佳佳航空售票中心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海口美兰佳佳航空售票中心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海口美兰佳佳航空售票中心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魏海英审 判 员  李丽欢人民陪审员  王惠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宏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审核:林雄撰稿:魏海英校对:陈宏伟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23日印制(共印20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