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美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海口美兰佳佳航空售票中心与周金花犯侵占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口美兰佳佳航空售票中心,周金花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美刑初字第611号自诉人:海口美兰佳佳航空售票中心。被告人:周金花。自诉人海口美兰佳佳航空售票中心以被告人周金花犯侵占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海口美兰佳佳航空售票中心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海口美兰佳佳航空售票中心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海口美兰佳佳航空售票中心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魏海英审 判 员 李丽欢人民陪审员 王惠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宏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审核:林雄撰稿:魏海英校对:陈宏伟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23日印制(共印20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