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零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菱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零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菱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10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零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简青锋,该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菱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云芳,该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零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菱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9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对结果予以部分纠正,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菱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零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169,694.81元;深圳市菱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零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电梯保养费3850元;深圳市菱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零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9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菱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176474.91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守成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秉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