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开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惠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初字第97号原告惠某某,农民。被告史某某,农民。原告惠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涵伟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惠某某负担。审判员 武涵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治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