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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秦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保字第41号申请人李某,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申请人秦某,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申请人李某以欲提起离婚诉讼为由,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秦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05-24110046001224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0元予以冻结,同时要求将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予以冻结。担保人李俊芳以其×××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秦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05-24110046001224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0元予以冻结;二、将被申请人秦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帐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元予以冻结;三、将担保人李俊芳×××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黎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