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莆刑终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黄国镇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国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终字第67号原公诉机关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国镇,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审理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国镇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14)秀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国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2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国镇向被害人林某甲虚构投资秀屿区某某镇一个“土地平整”的项目,并以该项目具有高额利润回报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甲投资款20万元。2、2012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国镇向张某甲和被害人林某甲虚构其与欧某某、林某乙合伙共同投资福州市“某某庄园”装修项目的事实,以该项目具有高额利润回报为由,邀请张某甲与被害人林某甲共同投资,并一起到福州市“某某庄园”房产实地查看了该项目情况。后张某甲因投资数额太少且被告人黄国镇不同意其派人参与而拒绝加入,被害人林某甲则先后四次将2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人黄国镇。被告人黄国镇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开支,并采取手机关机等方式逃避归还被害人林某甲的投资款。另查明,被告人黄国镇因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次月14日被取保候审。于2014年1月2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欧某某、林某乙、林某丙、柯某某的证言;提取的银行转账明细查询打印件、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函等书证;被告人黄国镇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原判认为,被告人黄国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达4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国镇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行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黄国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与之前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已交纳)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六千元(其中六千元已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国镇退出违法所得四十五万元,返还给被害人林某甲。上诉人黄国镇上诉称:其与被害人林某甲之间是民间借贷,不是诈骗。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黄国镇犯诈骗罪的事实,有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欧某某、林某乙、林某丙、柯某某的证言,提取的银行转账明细查询打印件等书证,上诉人黄国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据以定案的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黄国镇提出其与被害人林某甲之间是民间借贷,���是诈骗的上诉意见。经查,被害人林某甲陈述,2012年7月、11月黄国镇向其虚构秀屿区某某镇“土地平整”项目和福州市“某某庄园”装修项目,以高额利润为诱惑前后骗取其45万元投资款,后手机一直关闭,至今未归还投资款。该陈述能与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欧某某、林某乙、林某丙的证言及银行转账明细相印证,且上诉人黄国镇也供认其有收到林某甲通过银行转账的45万元,但并无投资秀屿区某某镇“土地平整”项目和福州市“某某庄园”装修项目。原判认定上诉人黄国镇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并无不当,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国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达4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国镇��出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金勇审判员  郑文贤审判员  林越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梅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