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诉李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李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58号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永生花园永平楼门上夹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8625-0。法定代表人蔡大钧,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晓琼,系该公司行政助理。被告李政,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诉被告李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郭文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光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