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沙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丁某甲诉丁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甲,丁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沙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丁某甲,男,回族,住辽宁省绥中县文富二期。被告丁某乙,女,回族,住辽宁省城内中亚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甲诉被告丁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甲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丁某甲承担。审判员 刘延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