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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沙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丁某甲诉丁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甲,丁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沙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丁某甲,男,回族,住辽宁省绥中县文富二期。被告丁某乙,女,回族,住辽宁省城内中亚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甲诉被告丁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甲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丁某甲承担。审判员  刘延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