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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盐民终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李斌与刘海峰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海峰,李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民终字第1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峰,居民。委托代理人张辉,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斌,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学凡,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海峰因与被上诉人李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2)亭民初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2)亭民初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44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刘海峰。审 判 长  林洪全审 判 员  俞静云代理审判员  郑 治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