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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一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131号原告:周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杨 杰审 判 员  迟庆霞人民陪审员  厉承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