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童葛军与李楚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葛军,李楚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146号原告:童葛军,男,199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管龙,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晋明,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楚光,男,199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审理的原告童葛军与被告李楚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原告童葛军提供的送达地址,现无法向被告李楚光直接或邮寄送达,且原告童葛军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或提供其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无法向其送达,另诉讼中原告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以便本院公告送达,故应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童葛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安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