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一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杜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22号原告杜某,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杨昌照,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陈荣兵,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承宣,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兰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易财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昌照,被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荣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3月相识后开始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更为严重的是被告好吃懒做,只会问原告要钱,一不给钱,就离家出走。正因如此,被告已于2014年7月份搬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被告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平均分割共同存款100000元。被告杨某辩称,原、被告于2010年通过网上认识后恋爱,不久便一起同居生活,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原告系再婚,被告还经常帮原告接送孩子上学。被告也并没有好吃懒做,在婚前被告是做药品生意,现在在百色的一家药店上班。原、被告之间并没有矛盾,因此,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于××××年××月××日在田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孩子。原告杜某系再婚。婚后双方因一些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为此,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中国农业银行存单,被告提供的银行对帐单、收据、业务流水查询单、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单以及原、被告庭审陈述在卷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在共同生活中有时会因一些琐事发生争吵,亦属正常现象,但是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程度。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加强沟通,夫妻感情定能和好。为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杜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兰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爱尖该案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