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调确字第03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赵×1与赵×2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1,赵×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03177号申请人赵×1,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申请人赵×2,男,1956年6月16日出生。申请人赵×1、赵×2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肖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赵×1、赵×2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5年1月16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编号为SH2015001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为:“1.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房屋由申请人赵×1继承;2.申请人赵×2自愿放弃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房屋的继承权。赵×2并协助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3.此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应信守履行;4.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沙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一份。”申请人赵×1、赵×2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1、赵×2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赵×1、赵×2于二○一五年一月十六日达成的编号为SH2015001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谢 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