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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李辉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李辉,李景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辉,男,1985年6月生,住青县。被执行人李景钊,男,1976年7月生,住青县。申请执行人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辉、李景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2)青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辉、李景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辉、李景钊偿还标的款5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申学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