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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镜洪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镜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城法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镜洪,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4年9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4)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镜洪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巧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镜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8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黄镜洪与吸毒人员林某某电话联系好后,在云浮市云城区名豪汇酒吧门口,以50元的价格将重约0.5克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贩卖给林某某。2、2014年9月4日23时许,被告人黄镜洪与吸毒人员林某某电话联系好后,在云浮市云城区兴云西路南方二手手机市场侧的小巷处,以100元的价格将重约1克的毒品氯胺酮贩卖给林某某。3、2014年9月5日零时许,被告人黄镜洪与吸毒人员林某某电话联系好后,在云浮市云城区浩林东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门前路段处,以100元的价格将重约1克的毒品氯胺酮贩卖给林某某。4、2014年9月5日20时许,吸毒人员林某某与被告人黄镜洪电话联系好购买200元毒品氯胺酮,并约好在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二路路灯公司门前的路段交易。当晚22时许,被告人黄镜洪与吸毒人员林某某分别到达约定地点,双方交易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黄镜洪身上搜出八小包净重5.15克的白色晶体状物品。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白色白色晶体状物品中均检出氯胺酮(Ketamine)成份。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镜洪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向他人多次予以贩卖,共重7.6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镜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8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黄镜洪与吸毒人员林某某电话联系好后,在云浮市云城区名豪汇酒吧门口,以50元的价格将重约0.5克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贩卖给林某某。二、2014年9月4日23时许,被告人黄镜洪与林某某电话联系好后,在云浮市云城区兴云西路南方二手手机市场侧的小巷处,以100元的价格将重约1克的毒品氯胺酮贩卖给林某某。三、2014年9月5日零时许,被告人黄镜洪与林某某电话联系好后,在云浮市云城区浩林东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门前路段处,以100元的价格将重约1克的毒品氯胺酮贩卖给林某某。四、2014年9月5日20时许,林某某与被告人黄镜洪电话联系好购买200元毒品氯胺酮,并约好在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二路路灯公司门前的路段交易。当晚22时许,被告人黄镜洪与林某某分别到达约定地点,双方交易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黄镜洪身上搜出并扣押八小包净重5.15克的白色晶体状物品、人民币5元及手机一台。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白色晶体状物品中均检出氯胺酮(Ketamine)成份。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黄镜洪供述与辩解;2、证人林某某、黄某某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4、搜查笔录、扣押、移送物品清单、说明、照片;5、检验报告、委托书、通知书;6、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现场照片,毒品尿液取样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照片,摩托车行驶证,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制作说明及光碟。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镜洪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故意贩卖,共7.65克,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镜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黄镜洪贩卖毒品罪名成立。被告人黄镜洪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从轻处罚。已扣押的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一台,予以没收;已扣押的人民币5元,是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继续追缴其余违法所得。根据被告人黄镜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镜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天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二、已扣押的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一台及违法所得5元,予以没收。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黄镜洪其余违法所得2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 冠 英代理审判员 陈 嘉 文人民陪审员 陈 业 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