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栖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林国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国洪,栖霞市庙后镇杨家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栖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林国洪。被执行人栖霞市庙后镇杨家夼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国洪与被执行人栖霞市庙后镇杨家夼村村民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8)栖执字第51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岩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