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与福建鼎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薛碧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福建鼎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薛碧影,陈从营,李斌,丁云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2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8号。负责人林柯荣。委托代理人毛国槟,系该行员工。被告福建鼎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闽侯县青口镇农光村新城路博雅星城泊园1#114。法定代表人薛碧影。被告薛碧影,女,汉族,1973年4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被告陈从营,男,汉族,1970年1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李斌,男,汉族,1967年7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丁云岱,男,回族,1989年2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诉被告福建鼎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薛碧影、陈从营、李斌、丁云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诸被告银行存款170万元人民币或其名下等值财产,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愿意以其自有资产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福建鼎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薛碧影、陈从营、李斌、丁云岱名下价值人民币170万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金雪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