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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与胡如桥、朱小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胡如桥,朱小幺,李冬香,杨坤子,邹云安,黄玉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187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负责人余永清,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意乐,该分行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胡如桥。被告朱小幺。被告李冬香。被告杨坤子。被告邹云安。被告黄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诉被告胡如桥、朱小幺、李冬香、杨坤子、邹云安、黄玉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董劲松审 判 员  万 烨人民陪审员  陈 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宛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