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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王效青与王效军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效青,王效军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申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王效青(以下简称申请人),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怀秀,男,武乡县××联合会干部,系被代理人所在村委推荐。被申请人王效军,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梁慧鹏,山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效青因与被申请人王效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武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进行了听证审查,2015年1月23日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效青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2013)武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江 辉审判员 陈 锐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