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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民申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艾芳与达县好又来房产中介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艾芳,达县好又来房产中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申字第22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艾芳,女,汉族,1989年9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世健,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达县好又来房产中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县南外镇万达路***号。法定代表人:柏劲松,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艾芳因与被申请人达县好又来房产中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好又来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达中民终字第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艾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郭伟审 判 员  谯斌代理审判员  邓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谭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