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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越商初字第3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任来仙、孙善良与孙善良、傅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来仙,孙善良,傅杏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越商初字第3847号原告任来仙。被告孙善良。被告傅杏珍。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来仙与被告孙善良、傅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来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卓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