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陆军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1152号罪犯陆军,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硕士研究生毕业,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0)杭滨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陆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陆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作出(2011)浙杭刑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乔司监狱指派警官余豪、莫文武和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楼园珍、郑英先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陆军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陆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监区管理,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陆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经常写稿投稿,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和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陆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陆军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军准予减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戴皖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