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叶胆与四川省广汉谐和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胆,四川省广汉谐和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9号原告叶胆,男,生于1971年11月17日。委托代理人张道平,广汉市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省广汉谐和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广东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刘忠蓉,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区岷江西路2段1号。负责人骆晓鹏,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玖维,男,生于1986年12月8日,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胆与被告四川省广汉谐和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胆负担。审判员 曾方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