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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甬民一终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余某与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民一终字第9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农民。上诉人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甬慈逍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某、被上诉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经上诉人华某申请,本院委托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对华某与华培泽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司法鉴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华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合法、自愿,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华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鉴定费3000元,均由上诉人华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春艳审 判 员 陈 艳审 判 员 刘振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贺佳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