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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1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彭某甲,彭某乙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彭某甲,彭某乙,张某某,重庆铁路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10043-1号原告刘某甲。法定代理人刘某乙。被告彭某甲。法定代理人彭某乙。被告彭某乙。被告张某某。被告重庆铁路小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彭某甲、彭某乙、张某某、重庆铁路小学健康权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郑兴隆人民陪审员  彭 芳人民陪审员  秦绪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