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28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重庆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鄢文秀,吉恩西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鄢文秀,吉恩西,曾志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2816-1号原告重庆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红石路150号聚信广场裙楼2幢,组织机构代码75305942-9。法定代表人朱祥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瑜,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燕,女,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鄢文秀,女,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现居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吉恩西,女,194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华蓥市,现居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曾志鸿,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现居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鄢文秀、吉恩西、曾志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邹富奎人民陪审员 孔祥金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易夕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