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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与被告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邓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308号原告任某。被告邓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邓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邓某在横山县榆林西南新区建设管理办公室的到期债权中的160万元工程款进行财产保全。原告任某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告邓某在横山县榆林西南新区建设管理办公室的到期债权中的160万元工程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士忠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薛宝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