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信都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上海廊恒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都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廊恒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苏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田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信都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执行人上海廊恒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海苏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田义伟。申请人信都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廊恒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苏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田义伟仲裁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沪仲案字第086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信都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位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三位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92,770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三位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人民币5,792元,但三位被执行人均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三位被执行人涉案众多,名下财产均已被法院另案查封,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以上事实,有案件查询单、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三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2014)沪仲案字第0867号裁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振杰代理审判员 李伟荣代理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智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